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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小区物管】明确了,被取消的物业管理师起死回生,可被聘为经济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就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事项进行通知。通知规定: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取得的质量、企业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根据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师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用人单位仍可聘用为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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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各市(州)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三)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其他未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今后,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

四川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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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醒

 ↓↓↓

之前考取了物业管理师资格的

物业人注意了

一些省市已经明确

其可对应于工程师聘用依据

 

上海:

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根据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安徽:

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据《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安徽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房地产估价师

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22

建造师

人发〔2002111

国人部发[2004]16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出版

人发〔200186

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20

翻译专业技术资格

人发〔200321

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翻译(中级)

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初级)

三、我省组织实施的以考代评类职称考试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

皖文职改〔2002266

符合《安徽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图书资料专业中级资格:馆员(图书资料)

图书资料专业初级资格:助理馆员或管理员(图书资料)

5

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

皖人社发〔201258

符合《安徽省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标准化工程师:中级

标准化助理工程师:初级

四、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质量

人发〔2000123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6

招标师

国人部发〔200763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7

物业管理师

国人部发〔200595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8

管理咨询师

国人部发〔200571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会计师


重庆:

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对于国务院已取消的质量等部分职业资格(共9项,见下表),按照原文件规定存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重庆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

文件号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房地产估价师

建房〔1995147

经济师

2

造价工程师

人发〔199677

工程师或经济师

3

执业药师

人发〔199934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不含医院的专技人员

4

护士执业资格

卫生部、人社部令2010年第74号;人发〔2000114号;卫人发〔2001164

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护理初级(士);护师(初级)

5

注册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87

工程师或经济师

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106

工程师

7

注册验船师

国人部发〔20068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8

注册计量师

国人部发〔200640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9

注册测绘师

国人部发〔200714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0

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社部发〔201256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级:助理工程师

11

注册城乡规划师

(原注册城市规划师)

人社部规〔20176

(原人发〔19993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依然有效)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

文件号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出版

人发〔200186

符合《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2

翻译

人发〔200321

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翻译(中级)

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初级)

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413

工程师

4

通信

国人部发〔200610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工程师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国人部发〔200651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6

社会工作者

国人部发〔200671

根据岗位聘任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社会工作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78

银行业专业人员

人社部发〔2013101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8

房地产经纪

(原房地产经纪人)

人社部发〔201547

(原人发〔2001128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原房地产经纪人依然有效)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9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人社部发〔201559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10

工程咨询(投资)

人社部发〔201564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1

矿业权评估师

人社部发〔201565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矿业权评估师:经济师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助理经济师

12

土地登记代理

(原土地登记代理人)

人社部发〔201566

(原人发〔200287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原土地登记代理人依然有效)

13

税务师

(原注册税务师)

人社部发〔201590

(原人发〔199611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原注册税务师依然有效)

14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

人社部规〔20177

经济师

三、国务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部分)

序号

职业资格

文件号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企业法律顾问

人发〔199726

经济师

2

价格鉴证师

人发〔199966

经济师

3

棉花质量检验师

人发〔200070

工程师

4

质量

人发〔2000123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工程师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5

国际商务

人发〔200270

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或经济师

外销员: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助理经济师

6

物业管理师

国人部发〔200595

经济师

7

管理咨询师

国人部发〔200571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会计师

8

招标师

国人部发〔200763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9

广告

国人部发〔2007116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广告师:经济师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甘肃:

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对应表》中加“*”号的职业资格为国务院清理规范已取消专业,但清理规范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该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如下: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文件号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4〕13号

工程师

2

房地产估价师

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3

造价工程师

人发〔1996〕77号

工程师或经济师

4

执业药师

人发〔1999〕34号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5

注册城市规划师

人发〔1999〕39号

工程师

6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

工程师

7

社会工作者

国人部发〔2006〕71号

经济师

8

咨询工程师(投资)

人社部发〔2015〕64号

工程师或经济师

9

注册测绘师

国人部发〔2007〕14号

工程师

10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106号

工程师

11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社部发〔2012〕56号

工程师

12

土地登记代理人*

人社部发〔2015〕66号

经济师

13

房地产经纪人*

人发〔2001〕128号

经济师

14

注册税务师*(税务师)

人发〔1996〕116号

经济师

15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

人社部规〔2017〕7号

经济师

16

企业法律顾问*

人发〔1997〕26号

经济师

17

价格鉴证师*

人发〔1999〕66号

经济师

18

棉花质量检验师*

人发〔2000〕70号

工程师

19

物业管理师*

国人部发〔2005〕95号

经济师

20

国际商务师*

人职发〔1994〕2号

经济师

21

招标师*

人社部发〔2013〕19号

经济师

22

管理咨询师*

国人部发〔2005〕71号

经济师或会计师

23

矿业权评估师*

人社部发〔2015〕65号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聘助理经济师
矿业权评估师聘经济师

24

质量*

初级

人发〔2000〕23号

助理工程师

中级

工程师

25

广告*

初级

人社部发〔2014〕25号

助理经济师

中级

经济师

26

出版

初级

人发〔2001〕86号

助理编辑

中级

编辑

27

注册计量师

一级

国人部发〔2006〕40号

工程师

二级

助理工程师

28

机动车检测维修

维修士

国人部发〔2006〕51号

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维修工程师

工程师

注:表中加*号的职业资格为国务院清理规范已取消专业,其中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由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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