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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

建房函〔2010〕1034 号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常态监督与定期考核机制, 现就加强全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考核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住宅物业项目),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与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其物业服务质量的常态监督检查与定期考核。

二、监督考核的内容监督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二个部分: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考核,包括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与质量控制制度建立落实、业主投诉处理, 以及对其所管理住宅小区(住宅物业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等内容。

(二)对住宅小区(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包括基础管理、区容与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装饰装修管理、消防管理、车辆管理、共用设施设备与共用部位日常检查维护、精神文明建设、业主投诉受理与处理等内容。以上具体监督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安徽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与本地实际制定公布。

三、监督考核的方式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层级组织开展。

(一)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住宅小区(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日常动态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对其所管理的住宅小区(住宅物业项目),就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监督考核内容进行全面自检,自检与整改情况应在住宅小区(住宅物业项目)内公示,并于下一月份 10 日前分别报送业主委员会(社居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 房地产主管部门。

(二)业主委员会(社居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业主委员会(社居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就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监督考核内容,以及企业上报的自查整改情况,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整改要求应及时抄送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

(三)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就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监督考核内容,并结合业主委员会(社居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住宅小区(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每年不应少于一次。业主委员会(社居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依法规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监督考核中的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各地要通过监督考核、整改、公示、处罚等方式,逐步建立完善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相结合、以动态管理为主的物业服务质量监管机制,以及业主反映物业服务问题的快速处理机制。对监督考核中发现需要整改完善的问题,相关监督考核单位应明确提出整改完善意见,限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未整改完善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进行网上公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凡发生业主群诉或业主委员会投诉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投拆后应组织进行专项督察,并作出专项处理意见。监督考核结果、整改情况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及住宅小区创优等的重要依据。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工作运用正向激励机制,对物业服务质量较高、服务行为规范的住宅小区(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社居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减少检查、考核频次。各市物业服务监督考核制度的建立情况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并不定期对各地、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等情况,请及时告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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