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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物管〔2013〕08 号

各成员单位:

现将《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行为,保障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秩序, 传递住宅小区有限停车服务信息,引导市民理性购车消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120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停车设施管理。

1、建成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对住宅小区停车场所不足,有条件改造的,应依法依规增加停车场所、保障停车场所供应。对住宅小区无法满足机动车辆长期及夜间停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场所、单位停车场所、城区道路划线场所等,切实解决停车难、秩序乱问题。

2、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道路设立停车位,需经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同意,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残疾人通道、人行通道,不得妨碍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

3、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原则上不准提供给非本小区业主停放。建设单位建成尚未出售的车库应当及时投入使用,不得无故闲置。

4、一套住宅的业主原则上不能享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停车设施。但通过拍卖、购买等途径获得的除外。

5、停车设施若转让只能转让给本小区业主,租用停车设施的业主优先享有停车设施购买权。

6、住宅小区已建成的车库车位等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7、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停车道路、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第五条停车管理住宅小区业主机动车辆停放,须在获准的车库车位停放,其他区域不得随意停放。工程车、客货车不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救援救灾、施工车辆除外。住宅小区车辆管理单位应制定临时进入小区车辆管理制度,设立有效门岗, 区外车辆原则上不得随意进出小区,确需进入的,要停放在指定位置。机动车辆使用者必须遵守停车管理规定和车辆管理人指挥管理。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临时进出小区车辆的不得擅自停放在非停车区域(公共活动场所、小区出入口、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绿化带等),否则,造成车辆损失和小区公共设施损坏,后果由车辆使用人负责。

第六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车辆停放人与停车管理单位可以签订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违规处罚。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小区道路畅通、环境秩序、公共安全,小区车辆管理单位及时劝阻、制止。并按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进行严格管理。市城市执法部门应把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纳入城市机动车辆秩序统一管理。对不按规定停车,有碍消防通道、公共安全、损害环境的违法违规停车行为,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及时发放“违法停车处罚通知书”。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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