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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六物办〔2013〕3 号
各成员单位: 现将修改后《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意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指导意见》(试行)(六房物〔2011〕45 号)和共用修改《六安中心城区街乡物业管理工作考评标准》(六房物〔2012〕26 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意见或建议请向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特此通知。 附: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指导意见
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13 年 3 月 25 日
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指导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工作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属地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2013 年六安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六物办〔2013〕1 号) 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六安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金安、裕安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对考核结果抽查认定。 第四条 对城区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按季度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于次月公布(考评标准附后)。 第五条 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抽查基层物业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指导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督促限期整改。 第七条 对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按季度考核,按季度奖励。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于季度次月 5 日内向六安城区物业管理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考核结果,市物业管理领导组 5 日内完成抽查,次月中旬兑现奖励。考核成绩与奖励挂钩,每季度奖励具体计算如下:实际奖励金额﹦分值÷100×既定奖励。对低于 60 分不奖励,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力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金、裕安区街道办事处、乡考核奖励:计算方法是,街、乡所辖物业社区 5 个以下奖励考核基数为每季度 6000 元,5 个奖励考核基数为每季度10000 元,5 个以上每增加一个物业社区 奖励基数增加 2000 元。开发区每个社区奖励考核基数为每季度 2500 元。奖励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统筹安排,适当给予社区,弥补其工作经费不足。 第九条 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实行奖励,成立一个另奖励街道办事处1000 元,换届另奖励 500 元。成立和换届结果以到街道办事处备案,区级物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按季度兑现奖励。 第十条 对区级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街(乡)、社区考核辖区物业服务项目,街道办事处和乡人民政府要按季度排名通报和上报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考核物业服务项目结果运用:一是对六安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开发区以区为单位,清水河不排名)物业服务项目以街、乡为单位考核排名在《六安物业报》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布,并抄报招投标等相关单位;二是各地可以从奖励资金中拿出部分补贴,奖励辖区物业项目季度考核前三名。三是金安、裕安区两区每次考核前 5 名,开发区前 2 名,记诚信一次,金安、裕安区两区各街、乡最后一名(清水河除外),开发区后 1 名,记不诚信一次。诚信作为年度评优、企业参加招投标加分依据;金安、裕安区两区各街、乡最后一名(清水河除外),开发区后 1 名的,市、区两级物业管理部门联合约谈一次,责令限期整改;二次最后一名就采取资质降级处理,若是暂定的,就取消资质,并责令项目甲方予以辞退,该企业服务城区其他项目一并整改,暂不予以资质升级、服务收费提高、评优或禁止参加新的物业项目招投标等;一年内有三次的,就取消资质。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 2013 年 1 日施行。《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指导意见》(试行)(六房物〔2011〕45 号)和关于修改《六安中心城区街乡物业管理工作考评标准》(〔2012〕26 号)同时废止。
六安中心城区 街(乡)物业管理工作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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