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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房物〔2009〕34 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现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对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重要性的认识,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行政策。从 2009 年 5 月 1 日起,严格按照规定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或查验证明是办理产权登记必备要件。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人无权减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若擅自减免或通过其他违规办法逃避归集,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六安市政办服务中心房地产分中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窗口既要接受局物业与开发管理科领导,又要服从分中心统一管理,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搞好服务。

五、加强协调合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是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涉及局物业与开发管理科和财务科、市房地产产权籍监理处、金(裕)安分局等单位,局物业与开发管理科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局财务科负责归集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金(裕)安分局等单位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协助工作。各单位要在分工基础上密切协作, 共同做好归集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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