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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六安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房物〔2011〕44 号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推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特制定《六安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落实。 特此通知。
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作用, 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监管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区(叶集试验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第四条 对各县、叶集试验区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年度全面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对金安、裕安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按季度考核。县、区(叶集试验区、开发区)对辖区街道(乡镇)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并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房地产管理局(考核主要内容和评分标准附后)。 第五条 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抽查基层物业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县、区(叶集试验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七条 对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及奖励;对物业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力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县、区(叶集试验区、开发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物业管理工作考评标准
考评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