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六房物〔2011〕45 号
各区房地产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推动我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促进基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特制定《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落实。 特此通知。
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作用,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监管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六安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考核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六安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金安、裕安区,开发区)级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考核结果抽查认定。 第四条 对城区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按季度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于次月公布(考评标准附后)。 第五条 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抽查基层物业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区级物业管理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督促限期整改。 第七条 对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按季度考核,按季度奖励。区级物业管理部门于季度次月 5 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报告考核结果,市房地产管理局 5 日内完成抽查,次月中旬兑现奖励。考核成绩与奖励挂钩,每季度奖励具体计算如下:实际奖励金额=分值÷100×既定奖励。对低于 60 分不奖励, 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力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意见自 2011 年 7 月 1 日施行。
六安中心城区街(乡)物业管理工作考评标准(试行)
考评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