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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级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以奖代补的通知关于对区级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以奖代补的通知
六房综〔2012〕72 号
各区房地产管理分局: 为落实《2012 年度六安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六房物〔2012〕17 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调动区级物业管理部门工作积极性,深化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经研究决定,对区级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每季度奖励基数为 5000元。对区级物业管理工作按季度考核,按季度奖励,考核成绩与奖励挂钩,每季度奖励具体计算如下:实际奖励金额:考核分值÷100×5000。对低于 60 分不奖励,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奖励从 2012 年度第二季度开始。 特此通知。
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