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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级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以奖代补的通知

关于对区级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以奖代补的通知

 

六房综〔2012〕72 号

 

各区房地产管理分局:

为落实《2012 年度六安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六房物〔2012〕17 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调动区级物业管理部门工作积极性,深化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经研究决定,对区级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每季度奖励基数为 5000元。对区级物业管理工作按季度考核,按季度奖励,考核成绩与奖励挂钩,每季度奖励具体计算如下:实际奖励金额:考核分值÷100×5000。对低于 60 分不奖励,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奖励从 2012 年度第二季度开始。

特此通知。

 

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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