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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六安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六安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六房综〔2013〕102 号

 

各区房地产管理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活动,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城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实行属地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自觉接受注册地辖区区级物业管理监管部门监管。

二、区级物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辖区内的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核定、升级、备案以及年度审验的审核。要对照标准,审查所提交材料。审核资质等要认真听取街乡、社区、业主委员会、运用项目考核结果等意见。

三、严格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资质管理规定。对于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区级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告,市级物业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活动行为的监督。凡是物业服务企业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禁止的十三项行为,区级物业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市级物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物业管理考核结果在资质管理中运用,区、街月季年度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的考核,要作为资质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一次不合格或排名靠后的, 进行约谈,二次给予通报限期整改,三次采取资质降级或注销资质处理。

六、扶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做强做大。凡是符合升级条件的应积极申报。区、市级物业管理部门将给予指导,并帮助其向国家、省住建部门申报。条件暂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升级。

七、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基础工作。区级物业管理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建档基础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平台,为资质管理创造条件。

特此通知。

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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