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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物业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金安区物业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金物办〔2013〕1 号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区政府调整充实了城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形成以辖区街道办事处为主,区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为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现对各成员单位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一、督查对象 城区五个街道办事处及区直物业管理领导组成员单位。 二、督查内容 (一)、每月对城区五个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打分,考核实行百分制。1、基础工作 15 分;2、业主委员会 20 分;3、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20 分;4、检查考评 30 分;5、开展物业满意率调查 15 分(考评分数量化标准附后)。 (二)、各成员单位对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有分管领导、有承办人员、有工作措施); (三)、各成员单位对区物业管理领导组办公室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要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并通过领导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区政府每月末对城区五个街道、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效能问责,督查工作由区效能办牵头,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督查结果于次月初通报。 三、督查结果运用 (一)、区政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城区五个街道和区直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进行督查考评; (二)、对城区五个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按月考核打分,按月奖励。考核成绩与奖励挂钩,具体奖励如下:实际奖励金额=考评分值÷100×既定奖励金额。(奖励金额基数为 5000 元),对考核成绩低于 60 分的不予奖励。 (三)、对各成员单位考核实行效能问责。每月对各成员单位物业管理投诉案件受理、办结时限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应该受理不予受理或办理不力的,发现一次,由区物业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效能办跟踪督查限时办结。对同一案件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不受理或办理不力的,效能办予以问责。 金安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金安区物业管理工作考评分数量化标准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