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资质、注册资金等取消事项不得列入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资格条件中国政府采购网6月8日发布第五百九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某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表明,在政府采收项目中,不得将物业资质、注册资金等取消事项列入资格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认证作为资格条件、未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将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6月8日 6月8日发布22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七十九号至第六百号),其中包括1则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21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通过对这22则公告进行梳理发现,采购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15类问题: 一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是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 三是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四是采购文件设置经营年限、注册资金等不合理的限制条款; 五是指定特定供应商和特定产品; 六是将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七是将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 八是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九是设置特定区域等不合理的限制条款; 十是采购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 十一是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十二是设置特定区域的业绩等不合理的限制条款; 十三是未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十四是设置特定行业、特定年限的业绩等不合理的限制条款; 十五是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延伸阅读: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2017年9月6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再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第39号令,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住建部第39号令的发布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已成为历史,物业资质已被全面取消! |